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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总则

  1.0.1 为改进城市桥梁设计荷载现行方法,采用按车道均布荷载进行加载设计,以达到与国际桥梁荷载标准相接轨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内新建、改建的永久性桥梁和城市高架道路结构以及承受机动车辆荷载的其他结构物的荷载设计。

  1.0.3 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可变荷载,适用于桥梁跨径或加载长度不大于150m的城市桥梁结构。

  1.0.4 本标准的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

  1.0.5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荷载组合

  3.2.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选择下列荷载组合:

  3.2.1.1 组合Ⅰ: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与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相组合;

  3.2.1.2 组合Ⅱ: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一种或几种其他可变荷载相组合;

  当设计弯桥并采用离心力与制动力组合时,制动力应按70%计算;

  3.2.1.3 组合Ⅲ: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偶然荷载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相组合;

  3.2.1.4 组合Ⅳ:桥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时,根据可能出现的结构重力、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以及拱桥的单向推力等施工荷载进行组合;

  当桥梁构件在施工吊装时或运输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设计经验,计入构件的动力系数;

  3.2.1.5 组合Ⅴ:结构重力、预加力、土重及土侧压力,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与地震力相组合。

  3.2.3 当桥梁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采用不同的荷载分项系数,分别验算变形、裂缝宽度、施工阶段的应力及预应力状态,其荷载组合及荷载安全系数的采用,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 023)的有关规定。

  3.2.4 对钢木结构构件仍按容许应力进行设计,其荷载组合、材料容许应力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执行。

  永久荷载

  3.3.1 结构物重力及桥面铺装、附属设备等外加重力均属结构重力密度,当缺乏实际资料时,常用材料重力密度可按表3.3.1选用。

  3.3.2 在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应力应作为永久荷载计算其效应,并应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内力;在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应力不作为荷载,但应将预应力钢筋作为结构抗力的一部分。

  3.3.3 土的重力及土侧压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主动土压力与静土压力的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执行。

  土的重力密度和内摩擦角,应根据调查或试验确定。当无实际资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 024)执行。

  3.3.4 外部超静定的混凝土结构及联合梁桥等应计入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影响。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总则

  1.0.1 为改进城市桥梁设计荷载现行方法,采用按车道均布荷载进行加载设计,以达到与国际桥梁荷载标准相接轨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内新建、改建的永久性桥梁和城市高架道路结构以及承受机动车辆荷载的其他结构物的荷载设计。

  1.0.3 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可变荷载,适用于桥梁跨径或加载长度不大于150m的城市桥梁结构。

  1.0.4 本标准的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

  1.0.5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荷载组合

  3.2.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选择下列荷载组合:

  3.2.1.1 组合Ⅰ: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与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相组合;

  3.2.1.2 组合Ⅱ: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一种或几种其他可变荷载相组合;

  当设计弯桥并采用离心力与制动力组合时,制动力应按70%计算;

  3.2.1.3 组合Ⅲ: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偶然荷载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相组合;

  3.2.1.4 组合Ⅳ:桥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时,根据可能出现的结构重力、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以及拱桥的单向推力等施工荷载进行组合;

  当桥梁构件在施工吊装时或运输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设计经验,计入构件的动力系数;

  3.2.1.5 组合Ⅴ:结构重力、预加力、土重及土侧压力,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与地震力相组合。

  3.2.3 当桥梁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采用不同的荷载分项系数,分别验算变形、裂缝宽度、施工阶段的应力及预应力状态,其荷载组合及荷载安全系数的采用,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 023)的有关规定。

  3.2.4 对钢木结构构件仍按容许应力进行设计,其荷载组合、材料容许应力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执行。

  永久荷载

  3.3.1 结构物重力及桥面铺装、附属设备等外加重力均属结构重力密度,当缺乏实际资料时,常用材料重力密度可按表3.3.1选用。

  3.3.2 在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应力应作为永久荷载计算其效应,并应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内力;在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应力不作为荷载,但应将预应力钢筋作为结构抗力的一部分。

  3.3.3 土的重力及土侧压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主动土压力与静土压力的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执行。

  土的重力密度和内摩擦角,应根据调查或试验确定。当无实际资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 024)执行。

  3.3.4 外部超静定的混凝土结构及联合梁桥等应计入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影响。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 023)的方法计算。

  3.3.5 当超静定结构计入由于地基压缩等引起的支座长期变位影响时,应根据最终位移量按弹性理论计算构件截面的附加内力。

  3.3.6.1 位于透水性地基上的桥梁墩台,当验算稳定时,其浮力应采用设计水位计算;当验算地基应力时,可仅按低水位时计算浮力,也可不计算水的浮力。

  3.3.6.2 基础嵌入不透水性地基的桥梁墩台,可不计算水的浮力。

  3.3.6.3 作用在桩基承台底面的浮力,应按全部底面积计算。但桩嵌入岩层并灌注混凝土者,在计算承台底面浮力时,应扣除桩的截面面积。

  偶然荷载

  3.4.1 城市桥梁的抗震力应以桥梁所在城市的基本烈度进行设防。地震力的计算和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的有关规定。

  3.4.2 处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计入船只或漂流物的撞击力。当无实测资料时,撞击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进行计算。

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 023)的方法计算。

  3.3.5 当超静定结构计入由于地基压缩等引起的支座长期变位影响时,应根据最终位移量按弹性理论计算构件截面的附加内力。

  3.3.6.1 位于透水性地基上的桥梁墩台,当验算稳定时,其浮力应采用设计水位计算;当验算地基应力时,可仅按低水位时计算浮力,也可不计算水的浮力。

  3.3.6.2 基础嵌入不透水性地基的桥梁墩台,可不计算水的浮力。

  3.3.6.3 作用在桩基承台底面的浮力,应按全部底面积计算。但桩嵌入岩层并灌注混凝土者,在计算承台底面浮力时,应扣除桩的截面面积。

  偶然荷载

  3.4.1 城市桥梁的抗震力应以桥梁所在城市的基本烈度进行设防。地震力的计算和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的有关规定。

  3.4.2 处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计入船只或漂流物的撞击力。当无实测资料时,撞击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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