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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允许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什么情况下允许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答:《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就不仅仅有权利还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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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允许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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