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在发包人逾期不结算时才能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文件?
观点:根据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并没有相应的明确约定,不能以发包人未及时予以答复为由,视为默示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在使用较多的,主管部门编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审核结算文件的期限,并没有约定未能按期审核的后果。因此不能推定发包人已经默示认可了结算文件。
如果施工合同中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中,约定了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或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因其中关于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规定,能否支持承包人,发包人已经认可结算文件的主张存在争议。上述文件属于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并不是法规,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合同中没有将相应的内容转化为合同约定,不应直接适用。对于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列明上述文件,一般的观点认为应当支持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主张。因此发包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注意相应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