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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供应商直接向发包人讨要承包人拖欠的材料款,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

材料供应商直接向发包人讨要承包人拖欠的材料款,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

观点:在法治社会本不应出现该种问题。出现该种问题也说明了,法律和司法权力的孱弱,未能起到应有的评判和救济功能。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之间属于购销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负有付款义务的人为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并不能越过合同的相对方承包人而向发包人主张材料款。承包人向材料商购买材料是为了完成其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义务。材料交付承包人并由承包人用于工程上后(甚至仅仅存放于现场)其相应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发包人,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形成付款义务。而对材料商的付款义务人则为承包人。如果材料供应商认为承包人怠于行使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发包人行使代为求偿权。

作为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随便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支付款项,除非获得承包人的委托或者认可,否则发包人仍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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