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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后,又要求组织验收并确定竣工时间是否能得到支持?

工程完工,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后,又要求组织验收并确定竣工时间是否能得到支持?

观点:根据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实际使用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为工程交付发包人的时间。但是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对已经使用的工程进行验收呢?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建筑法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验收。在没有实际验收的情况下,补办验收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是必须执行的。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对工程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抗辩只能适用于民事领域。如不再承担部分质量责任等。因此,工程完工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后,有权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但是竣工时间仍应以实际使用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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