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对进度工程量的审核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观点:对进度工程量的审核往往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实际施工管理中,发包人有的将进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交由监理工程师或者专门的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对进度工程量的审核目的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支付工程进度款是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投入大等固有特点决定的。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是为了承包人能够获得资金完成后续工作。该种支付属于一种“临时”支付。同时,对进度工程量的审核并不是一种严格的审核,更多的是一种估算。施工的过程意味着部分工程的工序可能并没有全部完成,确切的工程量以及对应的价款也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因此,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承包人不能简单的以进度过程中发包人审核的工程量进行累加作为结算的依据。
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阶段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切的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应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因为此时,对结算工程量的计量实际是对阶段工程的一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