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内容
2004年建设部有关部门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并拟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福州、大连、宁波、连云港12个城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行工作。这将是对建设丁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规定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承保保险公司对质量缺陷维修后,如果质量缺陷是该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的,南承保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在承保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施工单位应当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及时负责维修,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施工单位业绩、项目管理水平等确定每个项目的保险费率。施工单位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修抵押金。
施工单位必须应为其施工的下列建设工程投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①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办公楼
②关系社会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商场、体育馆、剧院、学校等
③各类商品住宅工程
2、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
2.1 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并非我国的首创,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早已正式立法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但是这些国家在强制推行之前均经过了较长的自愿试行阶段。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目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卜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
2.2 国内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简介
2.2.1 吉林省开展了住宅质量责任保险
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就亚泰花园杏花苑商品住宅楼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7亿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规定“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起一年内,由于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在住宅质量责任保险范围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开发商或业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我国开发公司首次签发第一份房地产质量责任保险,对于解决质量纠纷问题意义深远。
2.2.2 北京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2008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首个试点为常营经济适用房项目。常营经济适用房是北京第二个公开招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预计可提供7000余套经济适用房和1000余套廉租房。2010年11月30日以前,项目全部竣工,全部住房用于解决列入住房保障群体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该项目的4家开发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协议。这意味着,今后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不必为修复或赔偿烦心,因为保险公司会先行赔付。
3、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 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我国正处于大规模进行工程建设的历史时期,对工程质量缺陷建立保修制度,对于延长工程使用年限、提高投资效益,显然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住宅质量建立保修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定,其意义可谓深远。
3.2 有利于规避工程技术风险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建筑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施工能力不断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大跨度预应力、悬索桥梁施工技术,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技术,大型复杂成套设备安装技术等都达到或接近了国际先进水平,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建成了一大批大型工程项目。但由于人类认识自然、掌握自然规律水平的限制,技术风险依然存在。建筑工程结构造型、结构体系日益复杂,突破原有技术标准的超大、超长、超高、超深、超厚结构不断涌现,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对确保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大型企业承担的高、大、新、特工程,在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点的同时,相应地加大了技术风险,而投保质量保险,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采用。转移技术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为企业长远的更高层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3.3 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如工程质量投诉现象的增多,安全事故的处理,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上访等,都是建筑市场比较突出的风险事件,但是由于相关主体风险意识差,为政府管理建筑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承担着不应承担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建筑市场运行手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用经济手段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依赖行政手段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这样政府管理部门就可以从烦琐的协调事务中解脱出来,大大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办事效率。
3.4 有利于依法行政、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责任作了严格规定,除了必要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导致设计、施工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价格、低利润政策,行业自身积累严重不足,难以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落到实处。发生事故或违约后,由于大部分的设计、施工企业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受害方的权益得不到保证。甚至一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不出资承担善后工作,造成企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无形中增大了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压力并使其承担着不该承担的后果。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利于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落到实处。
3.5 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
当前,建设单位普遍强行要求施工企业缴纳工程造价3%-5%的质量保修金,然后又以保修期是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或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借口,扣留保修金,一个工程的施工利润也只有1%-2%,保修金就扣掉3%甚至更多。由于拖欠工程款就会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债务链。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施工企业就可以用大大少于原交保修金的钱买保修保险,既保护了业主的权益,又减少了施工企业的资金风险和支出。
4、现行工程保险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1 建设工程各类保险费率过高
目前,工程建设的各类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保险费率过高,无差别,而且赔付偏低,手续烦琐,理赔牵涉投保企业过多精力,影响其持续投保的积极性。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协调,保险公司也要本着为投保企业服务的精神简化工作流程,方便投保企业工作。
4.2 保险费没有计入成本
保险费没有计入成本,是当前推行保险制度的一大政策性障碍。希望国家有关部委加强协调,争取尽快突破这一“瓶颈”。
4.3 建设单位应积极要求项目各参与方均投保相应保险
在工程建设交易市场,建设单位(业主方)是强势群体,他们在市场交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应鼓励建设单位站出来,约束工程各参与方投保相应保险,这样一来,工程保险的投保率就会逐渐上升,其在工程建设的影响力也会逐渐扩大,工程保险制度的推广也就指日可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