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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延误工期的情形及索赔条件

 发承包双方就一设备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人较重的工期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工程款给付不及时、设计变更等原因,故意放缓工程进度。结算时,发包人称因工期延误,要求承包人承担供其违约的损失。

【律界建工分析】

工期问题,在没有结算时或发包人不提出工期延误损失时,承包人往往都会忽略。

工程款结算,结算的就是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问题,工期问题不能小视。承包人要时刻关注工期。

我们先分析下,可能出现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3)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

(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6)发包人增加工作量;

(7)发包人设计变更未提前通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8)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9)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时进场,或其未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工期延后;

(10)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程施工,且经承包人书面提醒后仍无改观,造成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展;

(11)发包人未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办理验收;

(12)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竣工手续;

(13)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1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15)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法规、规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上述工期延误的情形,仅仅知道是不行的,还要知道索赔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经验,工期延长申请或索赔,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最初、期中、最终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给出准确的工期延长时间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申请”,说明工期延长的事由,待具体延长期间确定后向发包人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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