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行业法律法规速递及政策解读
4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部扶贫攻坚领导小组2019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学习了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对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19年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部署。部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指出,当前已进入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决战决胜的精神状态做好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定点扶贫、大别山片区脱贫攻坚联系等工作。要在贫困地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促进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
澜亭解读:要切实加强对脱贫攻坚的组织领导,继续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和治理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园林绿化行业经典案例呈现与解读
串通投标如何界定?
海州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获得了承包权,但与招标方卓达公司在招标前就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开竣工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承发包事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具体磋商,并签订了《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卓达公司与海州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卓达公司与海洲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和已经备案的的《建设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
澜亭解读:对于该类中标无效的情形,首先需要对实质性内容作出准确认定和把握,只有双方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中标前的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才无效。另外,对于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双方就上述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依然无效。因为只要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就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此时,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标应为无效,所签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园林绿化行业实务问答
与园林绿化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澜亭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共17条。
6、《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7、《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