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灾难性的8.0级巨大地震,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地震灾害造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受损情况非常严重。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要求,国家明确规定了建筑的抗震等级以及各种结构建筑的抗震标准,“在建筑设计中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房屋的抗震能力应该能够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从震害的严重和受震后仍有建筑大震不倒和完好无损的事实,证明工程质量的重要。从而引起了我们对今后的建设、管理、施工、尤其是工程前期的招标投标工作的反思。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凸现的共性问题更值得深刻思考:
一、概念混淆,招投标出现“唯价格论”、“唯低价论”,引发恶性竞争,弊端凸显;
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最低价中标”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招投标各方主体出现了概念混淆,用“最低价中标”这个简单概念替换了《招标法》立法本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法》立法原则和本意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由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工作技术含量非常高,大多数评标专家不具备该能力,于是在实际操作中逐步演化为“最低价中标”。于是在招投标中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工程业绩、质量水平、资金状况、履约信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等指标变得毫无作用,唯一有用的手段就是“低价”,投标变成了“比谁的胆子大,比谁低得多”。
低价抢标引发恶性竞争,建筑市场竞争出现反淘汰机制。市场竞争的法则是“优胜劣汰”,而“最低价中标”却使大中型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极度弱势,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成本上是无法与挂靠、带帽及小企业进行竞争的,于是乎挂靠、带帽及小企业依靠“低价”这一制胜法宝“劣胜优汰”,逐步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淘汰出政府投资项目,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已鲜见国有大中型企业身影,即使有,也很难见其中标。
二、“最低价中标”引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下滑,合同履约率下降,工程搁置现象时有发生,“胡子”工程增多;
由于建筑产品质量不与价款挂钩,优质工程无法实现“优质优价”,也无法在招投标阶段体现任何优势,奖优没有激励机制。施工企业普遍缺乏做优质工程、精品工程的积极性,我市获得“鲁班奖”“天府杯”的工程逐年减少,更是难见政府投资项目获奖。很多企业投标报价等于或者低于成本,施工企业只有通过降低质量标准、购买低质材料、减少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投入等非正常手段降低施工成本,使其尽可能地弥补亏损,在这种状态下,奢谈工程质量、安全有保障是自欺欺人的,这次地震灾难就是对我省建筑质量的一次大检验,其结果都已目睹。
低于成本中标后,为改变其亏损状态,施工企业常常利用工期作为胁迫条件,迫使业主接受其变更设计方案、替换材料等调价要求,如不达目的,便以停工要挟,致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搁置现象时有发生,“胡子”工程增多。
三、评标专家社会责任感淡漠。
《招标法》赋予评标专家极大的社会责任,而专家们却是责任感淡漠,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单变异为“最低价中标”,由于害怕非最低价中标容易引起的复议和投诉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评标时普遍图简单图省事,有权无责,本着“谁敢低,就给谁,反正做不走也不关我的事”的原则草率评标,致使评标质量低下,同时也给社会和投标人传递了“越低越能中标”的错误信息,恶性低价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 四、“最低价中标”并非低价,而是降低了政府项目的投资效益。
由于“最低价中标”工程工期无保证,项目不能顺利按时建成,投资效益大打折扣:“最低价中标”从表面上看节约了投资,提高了投资效益,然而实质上却是低价导致低质,施工企业在低价状态下往往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且只在质保期内保证质量,质保期一过,问题就暴露出来,导致投入更多的维修、改造的费用,项目全寿命成本增加,严重的更可能使项目缩短生命周期,失去使用功能,被迫重建,这在本市的政府投资项目中就并不鲜见。当然更有甚者,遇到地震一晃就埋上几百上千条人命,其损失哪里是是当初节约的那一点点钱能弥补的呀?
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我们应当从中汶川地震中吸取惨痛教训,除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外,更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在工程招投标环节摒弃一味追求低价的观念,选择合理的报价;选择重质量、守信誉、有能力的施工企业。因此我们针对招标投标的现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允许采用综合评估的评标办法。
为防止恶性低价抢标,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应允许采用综合评估的评标办法。
1、加强技术标的评审。学校、医院、办公楼、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企业信誉评价方面,对近年获部、省、市优质工程的承包商,在技术标评审中适当加分;对安全文明施工实现了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给予奖励,技术标评标时适当加分。
2、应设置投标报价的下限。在投标报价的评审办法中,招标人在设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应设定投标报价下限,投标人低于下限报价的作废标处理,以由低到高接近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合理报价,得满分,其他报价按照插值法进行扣减。
二、招标预算控制价的评审要科学、合理。
加强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保证评审的科学、合理。
1、预算控制价的合法性。预算控制价的编制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编制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审查预算控制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方法、编制依据,要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预算控制价应当准确和完整,要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预算控制价不能上调或下浮,对控制价打折公布的,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要给予纠正。
3、加强对控制价编制人的信誉管理。对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在控制价编制中违法、违规及侵犯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不良记录记入信誉档案,依法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其不良行为在网络媒体上予以公示。
三、强化项目法人的职责,发挥项目法人在招标中的积极作用。
项目法人是项目责任主体,应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包括招标的组织、评标、定标、合同签署、直至项目实施完成应当赋予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的权利,并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实施的责任。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选派熟悉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与评标,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2、强化项目法人的职责,应允许招标人参与评标,按照《招标投标法》赋予的权力去履行职责。若招标人不能参与评标活动,建设责任主体就有理由对评标结果不承担责任,对项目实施也可推卸责任。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要强化项目法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后期责任的追究。 四、改善评标专家库监管现状。
我省评标专家库由省政府统一建立,专家的入库、培训、抽取管理由省发改委负责。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未明确哪个部门对专家的评标行为实施监督,目前评标专家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有权无责。因此,评标过程中专家的随意性很大。按目前的规定,招标人代表不能参与评标,专家委员会全部由专家库抽取组成,能否确定一个好的施工队伍,投标报价是否能反映工程造价实际水平,取决于专家的素质水平和责任心,招标人无权选择,而评标结果对工程实施的影响,专家并不负任何责任。为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有权对行业内的评标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有权对本行业的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出勤情况、遵守评审纪律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和对评审项目的熟悉程度等进行记录,对评标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对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评标专家进行处罚并取消评标资格,对业务技术不达标、缺乏工作责任心的评标专家进行淘汰。
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是政府,评标专家是政府所聘请,应为政府负责。四川省政府评标专家库成员近万名,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满足政府投项目对专家的要求。建议在省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选择一批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资深的专业技术和具有评标工作经验的评标专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深专家库。政府投资工程可在资深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门评审政府投资的项目,实实在在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服务和把关,以保证评标质量。
六、建立评标复审委员会。
目前评标后,招标人、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争议,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现象增多,其中有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不高所致,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错误结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进行否决。因此,建议成立“评标复审委员会”,当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受到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发生时,由“评标复审委员会”再次进行评审,作出最终评标结论。
七、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目前中标企业的水平、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避免带帽、挂靠施工的发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特点,每年有针对性的公开征集预选一批工程承包企业入预选库,通过公开招标预选方式,多部门组成评审机构,评选一部分企业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工程项目招标时,进入预选的承包企业可以投标,以保证政府工程的工期和施工质量。预选承包商名录每年更新一次,保留、充实优秀企业,淘汰违规和业绩不佳的企业,保证预选承包商的先进性、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