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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1、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

3、工程总承包承包范围最广,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

4、施工总承包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法规延伸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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