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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行为认定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转包定义及内涵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显然,《管理办法》第七条对转包的定义系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内容。

  就此,我们可将《管理办法》中转包定义的内涵归结为“一种行为,两种表象”。即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表象一,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此处的转包具有一对一,整体转包之意味。表象二,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同样,此处的转包具有一对多,肢解后分散给多方的意味。但不论是“一对一”转包还是“一对多”的转包,最终形成的结局是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被全部转包或分包出去。由此,我们应当将《管理办法》中规制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的外延定性为全部不履行,除此外的部分不履行应属分包之范畴。

二、违法转包行为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认定了九种转包情形,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十)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三、违法转包法律后果

 

 

 

  1、行政管理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以看出,违法分包所带来的行政法律责任也是极大的。

  2、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质量保证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在违法转包过程中,作为转包方仍然作为合同相对方对发包方承担合同主体法律责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仍然承担约定的或法定的合同义务,同时转包方还存在对转承包方的施工法律风险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如因转承包方原因导致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的,转包方仍须向业主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为转承包方商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建筑材料款及其它相关费用的,转包方都有可以因此而卷入相关民事司法诉讼法律纠纷中,更有甚者,因为转承包商管理不善,施工中甩项跑路,都会造成转包方存在兜底的法律风险。

  3、刑事法律责任

  在违法转包过程中,如因转包行为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转包方除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就该重大事故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还会承担牢狱之灾的法律后果。  

四、总结

  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建设工程领域的不规范化、不合法化的乱象亟需解决,政府监管层面也在进一步的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建筑市场的违法乱象。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尽早调整施工承包制度,剔除违法的转包、分包行为及挂靠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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