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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呢?

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招投标、工程造价行业从业者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2:核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什么

 

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 :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案例3: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

 

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一、问题概括

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46条、《实施条例》第57条之规定,应在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但实践中,往往存在招投标文件 合同文本的部分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拟对合同的违约责任 、约定解除条款进行细化与完善。如此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实施条例》第57条之规定?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结论

对违约责任、约定解除条款的修改、完善、细化,不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实施条例》第57条之规定的情形。即违约责任、约定解除条款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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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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