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招投标、工程造价行业从业者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9:实际施工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
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 :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案例10: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工程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
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
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 :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