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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迟到,招标人能否接受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开标?

投标人迟到,招标人能否与其他投标人协商同意接收迟交的投标文件并开标?

解读:招标人不能与投标人协商同意接收迟交的投标文件并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拒绝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即使招标人在其他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意接收迟到的招标文件,也是违法行为,违法协议没有效力。

再者,其他投标人即使暂时同意招标人接收迟到的招标文件,也仍然有权对招标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甚至事后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因此,为了保证招标的公平性,避免合规风险,招标人正确的做法是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

另外,对于招标投标中不可抗力的影响,特别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招标延误,应参考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国际通行的招标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延误,投标人可不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可决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接受投标人以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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