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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什么不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实际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仅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不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比如中小学、聋哑学校、公共图书馆、乡镇卫生所、集中采购机构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这也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根本原因。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是可以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比如公立医院、公立高校等。在教育、科研、医疗、技术等服务采购项目中,公立医院和公立高校作为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也是很常见的。

问题一:某业界专家表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财政部综合司在回复网友留言时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能参与投标。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单位职能范围;三是该活动是否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判断其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问题二: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资格取决于是否具有市场经营资格,并非所有的事业单位都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具备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像医院、学校等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依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是可以投标的。 综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而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法规链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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