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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也就是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无法给出明确工程造价方式的时候给出暂估价。我们在这篇来看看招投标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未做统一规定,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暂估价的适用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由于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别,所以法规对暂估价比例未做统一限定,而只是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依法进行招标提供了依据。但是招标人不能滥用暂估价,不具备图纸等技术文件即启动招标,从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暂估价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由总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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