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中掺杂着诸多方面的内容事项。难免会有疏忽遗漏导致产生问题矛盾纠纷。此时此刻我们需要了解到居间合同在其中的作用影响。居间合同是为了解决招投标双方矛盾而存在的调解性质合同,如果项目建设中居间合同为无效, 居间人是否有权据此主张居间报酬呢?
1裁判要旨
承诺项目中标,合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应为无效,居间人无权据此主张居间报酬。
2案件信息及基本案情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商终字第00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段x娟、史x芳、林x
裁判日期:2015年8月31日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8日,xx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与姜X签订《居间合同书》一份,约定:海*公司委托姜X协调“亚*中心项目”相关事宜,海*公司中标即视为姜X认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居间报酬为项目合同总价的3%,合同签订当天支付100万元,余款按进度款比例进行付款。
2007年11月7日, “亚*中心项目”获批,为必须招标项目。2008年9月3日,亚*公司委托常州环宇公司处理工程的招标事宜,招标组织形式为邀请招标。其后,亚*公司分别邀请海*公司、金陵建工、江苏建工参与投标。海*公司委托马剑飞、金陵建工委托姜X、江苏建工委托张安心参加投标活动。2008年10月14日,海*公司中标,后施工完毕,取得工程款。后姜X与海*公司因居间报酬的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既然通过招投标程序,各方主体就应当遵循前已提及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所谓的信息、成交机会的获取及以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就是有悖于该原则,协议本身的合法性应受质疑,据此也更易于理解为何在该合同中对姜X如何协调的内容讳莫如深。此外,居间合同签订后,姜X为了获取居间费用,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亦采用了弄虚作假的手段,这从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实际身份可窥见一斑。该工程虽然名义上有三家投标人,委托不同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均是由姜X来运作,这种方式无异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综上,案涉居间合同的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况且姜X为了实现合同目的,采用的手段也属于违法。故驳回姜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邀请招标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姜X及海*公司之间居间合同内容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故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均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的范围,故涉案项目虽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仍应遵守该法第5条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案居间合同承诺项目中标,居间人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非法手段影响招标投标结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故居间人无权据此主张居间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