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xx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0起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共计109家企业以及多人被通报,其中6人被判刑。具体案例如下:
01、 4人挂靠92家企业围标串标案
2020年3月,建设单位xx市井开区银庐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了井冈山经开区东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4人以每家公司2-3万元的价格,共同邀请了92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41981819.66元中标。中标后,廖某以中标金额的7%即980万元将项目的施工权出售给罗某根。其中周某获利725万元,廖某获利130万元,郭某苗获利75万元,郭某波获利50万元。
处理结果:
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4名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出售中标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980万元及世*建设集团等公司收取的介绍信费已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他企业法院已另案处理。
02、 3家公司多次串通投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xx西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省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xx省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参与xx高新区中节能国际中心2号楼工程监理等27个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xx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16日对以上3家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立案。经调查,xx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的12个项目投标存在串通投标行为;xx省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参与的21个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行为;xx省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与的27个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
依法取消上述3家公司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3家公司以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另江某熙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03、 两家公司委托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串通投标案
2019年6月,华*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与南*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新建工程设计项目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日照分析雷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经调查,上述两家公司在项目投标中,委托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对两家公司以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04、 联合体串通投标案
2020年9月30日,分宜县庄塘中学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项目资格标评审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单位“中*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的资格标文件封面投标人名称为另一家投标单位“xx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省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评标委员会认定该2家投标单位涉嫌串通投标,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2家投标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
对两家联合体公司以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05、 4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案
2020年12月14日,在新余市丁家棚改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开评过程中,发现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滕*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裕*建设有限公司的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标表等相关的报价表格内容一致,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4家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
对4家公司以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06、评标专家收受多家投标企业贿赂案
原评标专家夏某(原抚州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副站长),分别于2017年9月,参与上饶市德兴市农贸市场项目监理标评审期间,接受曾某明的请托,为其公司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曾某明1.5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参与吉安市永丰二中项目监理标评审期间,接受曾某明的请托,为其公司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曾某明2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1日,参与上饶市广丰区东街明珠建设项目监理标评审时,收受吴某忠20万元,并在评标过程中为其公司提供帮助。因夏某在评标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夏某于2017年下半年,收受曾某明8.6万元,为该公司监理的金溪县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经一路、纬二路、纬三路、市体育学校学生宿舍四个工程评定市优质工程奖提供帮助;2018年6月,收受项目生产经理封某和12万元,为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评定“2018年度江西省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奖”提供帮助;2019年1月,收受项目木工分包负责人娄某林3.3万元,为其建设项目评定“2018年度江西省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奖”提供帮助。夏某利用其抚州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副站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2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处理结果:
夏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07、 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案
2020年4月18日,九江双语学校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在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220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其中中*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业绩材料中的“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专用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通过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印章为假印章。
处理结果:
取消该公司在九江经开区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罚款。
08、3人挂靠参加工程投标案
江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与曾某林、杨某淦2人签订了《办事处经营协议书》,成立赣州办事处。2020年12月7日、14日,赣州经开区住建局先后收到投诉人廖某贵的投诉举报,反映其本人于2020年9月20日联系江西泰*公司赣州办事处经营人杨某淦,开具了江西泰*公司的介绍信参加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秋山科技园市政园林配套工程投标,并支付了该项目投标所需的投标保函费用和介绍信费用(共计4900.00元)。项目中标后,因江西泰*公司拒绝向投诉人开具授权委托书和签订内部管理合同,且听说江西泰*公司已将该项目“卖标”给他人等原因,遂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了投诉书。经查实,江西泰*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曾某林、杨某淦、廖某贵等3人存在挂靠江西泰*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行为。
处理结果:
取消该公司中标资格,并处人民币罚款。
对廖某贵、杨某淦、曾某林作出共同处人民币罚款。
09、 违法转包案
2018年9月,江西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石城县“三个中心”(石城县鞋类检测中心、石城县工业设计中心、石城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装修项目违法转包给陈某荣、黄某、吴某、黄某军等四人。江西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个人进行施工,构成违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
对该公司及该项目负责人处人民币罚款。
10、1家公司将其承接的76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案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底,萍乡市安*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与其他施工企业、个人签订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合同(协议)的方式,将其承包的76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按合同金额12%、15%、20%不等的比例收取管理费383.47万元,涉及项目金额32298.9万元。
处理结果:
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将该公司违法收取的管理费全部上缴财政,按项目金额0.8%处人民币258.39万元罚款。
文件原文: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0起串通投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4人挂靠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92家企业围标串标案
2020年3月,建设单位吉安市井开区银庐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井冈山经开区东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4人以每家公司2-3万元的价格,共同邀请了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宇*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92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41981819.66元中标。中标后,廖某以中标金额的7%即980万元将项目的施工权出售给罗某根。其中周某获利725万元,廖某获利130万元,郭某苗获利75万元,郭某波获利50万元。
处理结果: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郭某波、廖某、郭某苗等4名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出售中标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980万元及世*建设集团等公司收取的介绍信费已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他企业法院已另案处理。
二、江西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多次串通投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江西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参与南昌高新区中节能国际中心2号楼工程监理等27个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16日对以上3家单位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立案。经调查,江西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的12个项目投标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江西省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参与的21个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江西省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与的27个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依法取消上述3家公司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江西省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92896.88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颖处人民币17633.34元罚款、郭某平处人民币980元罚款、江某熙处人民币600元罚款;对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18376.48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处人民币11761.31元罚款;对江西正华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93650.4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某熙处人民币9339.43元罚款。另江某熙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华*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在南*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新建工程中串通投标案
2019年6月,华*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与南*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新建工程设计项目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日照分析雷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7月19日对华*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华*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在参与南*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新建工程设计项目投标中,委托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南*市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华*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3843元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某处人民币2384元罚款,对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处人民币23843元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某彤处人民币2384元罚款。
四、“中*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江西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串通投标案
2020年9月30日,分宜县庄塘中学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项目资格标评审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单位“中*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的资格标文件封面投标人名称为另一家投标单位“江西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评标委员会认定该2家投标单位涉嫌串通投标,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2家投标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分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中*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与“江西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各处人民币109.25万元罚款,并对两家联合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某辉、江西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某锋各处人民币54625元罚款。
五、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滕*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裕*建设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案
2020年12月14日,在新余市丁家棚改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开评过程中,发现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滕*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裕*建设有限公司的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标表等相关的报价表格内容一致,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4家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处人民币87.385万元罚款,对江西省滕*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西裕*建设有限公司各处人民币47.345万元罚款。
六、评标专家夏某(原抚州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副站长)收受多家投标企业贿赂案
原评标专家夏某(原抚州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副站长),于2017年9月,参与上饶市德兴市农贸市场项目监理标评审期间,接受江西安厦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曾某明的请托,为其公司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曾某明1.5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参与吉安市永丰二中项目监理标评审期间,接受江西安厦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曾某明的请托,为其公司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曾某明2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1日,参与上饶市广丰区东街明珠建设项目监理标评审时,收受江西鑫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饶公司负责人吴某忠20万元,并在评标过程中为江西鑫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因夏某在评标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2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夏某于2017年下半年,收受江西安厦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曾某明8.6万元,为该公司监理的金溪县城西生态高新产业园经一路、纬二路、纬三路、市体育学校学生宿舍四个工程评定市优质工程奖提供帮助;2018年6月,收受南丰县第二水厂项目生产经理封某和12万元,为其承接的南丰县第二水厂(城东水厂)给水工程项目评定“2018年度江西省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奖”提供帮助;2019年1月,收受金溪大剧院建设项目木工分包负责人娄某林3.3万元,为金溪大剧院建设项目评定“2018年度江西省建筑结构示范工程奖”提供帮助。夏某利用其抚州市建筑综合管理站副站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2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处理结果:夏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中*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九江双语学校二期建设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案
2020年4月18日,九江双语学校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在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220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其中中*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业绩材料中的“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专用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通过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印章为假印章。
处理结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依法取消中*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九江经开区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人民币261485.65元罚款。
八、曾某林、杨某淦、廖某贵等3人挂靠江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秋山科技园市政园林配套工程投标案
江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与曾某林、杨某淦2人签订了《办事处经营协议书》,成立赣州办事处。2020年12月7日、14日,赣州经开区住建局先后收到投诉人廖某贵的投诉举报,反映其本人于2020年9月20日联系江西泰*公司赣州办事处经营人杨某淦,开具了江西泰*公司的介绍信参加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秋山科技园市政园林配套工程投标,并支付了该项目投标所需的投标保函费用和介绍信费用(共计4900.00元)。项目中标后,因江西泰*公司拒绝向投诉人开具授权委托书和签订内部管理合同,且听说江西泰*公司已将该项目“卖标”给他人等原因,遂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了投诉书。经查实,江西泰*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曾某林、杨某淦、廖某贵等3人存在挂靠江西泰*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行为。
处理结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取消江西泰*公司中标资格,并处人民币481127.63元罚款。对廖某贵、杨某淦、曾某林作出共同处人民币192451.05元的罚款。
九、江西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石城县“三个中心”装修项目违法转包案
2018年9月,江西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石城县“三个中心”(石城县鞋类检测中心、石城县工业设计中心、石城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装修项目违法转包给陈某荣、黄某、吴某、黄某军等四人。将鞋类检测中心1-6楼消防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陈某荣,施工总价为80万元;将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展厅室内装饰装修、电视幕墙装饰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黄某,施工总价为224.3万元;将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的5-6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黄某军,施工总价为500万元;将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的1-4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吴某,施工总价为910万元。江西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个人进行施工,构成违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石城县住建局依法对江西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转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2858元罚款,对该项目负责人许某清处人民币6171元罚款。
十、萍乡市安*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76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案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底,萍乡市安*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与其他施工企业、个人签订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合同(协议)的方式,将其承包的76个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施工,按合同金额12%、15%、20%不等的比例收取管理费383.47万元,涉及项目金额32298.9万元。
处理结果:萍乡市安源区住建局对萍乡市安*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将该公司违法收取的管理费383.47万元全部上缴财政,按项目金额0.8%处人民币258.39万元罚款。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行为,暴露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我省营商环境。一些企业和个人为牟取利益,肆无忌惮、铤而走险;一些评标专家不顾职业操守,践踏法律尊严;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缺失,监管体制机制薄弱,惩治打击力度宽松软,行业监管属地责任亟待加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时刻自警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绝不触碰法律底线。各级住建部门要举一反三,切实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补齐短板弱项,堵塞制度漏洞,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