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xx市住建局发布了一份投诉处理决定书(洛建招投决字〔2021〕2号)。相关部门作出了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的决定。一起来看一下怎么回事。
基本情况
投诉人:某建筑公司
被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
被投诉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投诉人于2021年6月10日参加某项目的投标。
2、招标人委托**工程咨询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
3、投诉人于2021年6月14日向**咨询公司提出异议。**咨询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对异议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其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书。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事项一: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经在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页查询,第一中标候选人于2021年1月6日因违法建设受到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
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0条“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规定,应予以废标。
投诉事项二:
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有误。
根据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标得分为23分(综合标满分为24分),据此推断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获得了评分办法中关于“2019年1月1日以来被列为工程建设领域‘红榜’或‘红名单’企业加2分”的分值。
经投诉人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河南)、信用(洛阳)等相关网页查询,未查到第一中标候选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红榜”或“红名单”,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应得此项2分,其综合标得分应为21分。
投诉事项三: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变更存疑。
被投诉人**咨询公司异议回复函中所附的《松原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无申请单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质疑其真伪。请求主管部门核查相关项目是否真实变更项目经理,若未真实变更,应按该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予以废标。
请求及主张:
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予以废标。
审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标得23分的依据。
第一中标候选人答辩
关于投诉事项一:
其单位近三年内未被处以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被取消投标资格,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不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相关处罚。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因违法建设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违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0条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二:
其单位投标文件中已附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工程建设领域“红榜”或“红名单”的相关网页截图。
关于投诉事项三:
松原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苏某滨已于2020年5月7日经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变更为杨某。
**咨询公司答辩
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所列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未显示致使第一中标候选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违法行为。
关于投诉事项二:
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已附建设工程领域“红榜”或“红名单”相关网页截图。
关于投诉事项三:
松原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苏某滨已于2020年5月7日变更为杨某。
招标人答辩
关于投诉事项一:
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承建项目因违法建设被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处罚款68746.21元。此处罚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没有致使第一中标候选人停产、停业,取消投标资格,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经招标人查询,投诉人在信用中国网页有3条行政处罚信息,在天眼查网页上有13条行政处罚信息。
关于投诉事项二:
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所附的信用中国网页截图中显示,其因获得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2020)被列入守信激励名单,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红榜”或“红名单”,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苏某滨已于2020年5月7日发生变更,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调查基本事实
关于投诉事项一: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0条“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不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的规定,表述混乱易引起歧义。
投诉人认为只要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记录,即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咨询公司以及招标人认为,投标文件表达的意思是没有存在导致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违法记录。
按照一般人对“或者”和标点符号的使用习惯,对上述规定的理解,该条款中所列几点内容意思表示应为并列关系,即投标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
由此可认为:
第一中标候选人受到的行政处罚,虽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取消投标资格,但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资格要求第10条“...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应为无效投标。
投诉人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存在3个违法记录,同样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0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标也应为无效投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资格要求第10条的规定,扩大了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主体的范围,提高了投标的门槛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信用中国网页显示共有8个守信激励事项,其中7项均为A级纳税人,不属于工程建设领域;1项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2020),属于工程建设领域。
根据相关规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即为“红名单”,第一中标候选人满足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2019年1月1日以来被列为工程建设领域‘红榜’或‘红名单’企业加2分”的条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该项评审得分无误。
关于投诉事项三:
xx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中显示,项目经理苏某滨变更为杨某,建设单位于2020年4月23日签字盖章确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监管部门于2020年5月7日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投诉人以《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中无申请单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为由,质疑其真伪,缺乏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处理意见
综上,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附原文:
投诉处理决定书
洛建招投决字〔2021〕2号
投诉人:平**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地址:xxx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X号院
被投诉人: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地址:xx省xx市迎泽区迎泽大街XXX号
被投诉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敏
地址:xx市金水区农业路XX号
招标人:中***机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
地址:xx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