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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资质认定以什么为准?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

不同专业资质的,两家或以上单位组合达到要求即可,但也应满足各专业资质的要求:如果工程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如同时具有AB资质),那么可以一家有A一家有B的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一家有AB+一家有A。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

(4)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有一个是乙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

(5)如果是不同专业或承担的工作不一样的联合体组合,资质怎样认定?联合体各方必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分工,通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承担与各方资质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工作。每家单位都应当具备其分工所具备的相应的资格条件。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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