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但是这种采购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投标人稍不注意可能落入陷阱。那么如何避开竞争性谈判陷阱?一起看看!
1.严格遵循限制条件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公开招标失败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申请拟由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监管部门应认真分析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并严格审查和控制,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投标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开标、评标后由于供应商资格、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等原因导致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监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应要求采购人重新招标;对符合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监管部门经过审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才可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2号文的规定,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2.谨防监管滥审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竞争性谈采购方式的规范操作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才予以审批,并监督其执行“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擅自采用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的进行查处。同时,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上报,为国家立法机构完善《政府采购法》或出台有关规定提供借鉴。
3.发挥谈判小组作用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都应熟练掌握最低评标价法的方法和操作程序,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现场进行观摩,进一步了解最低评标价法情况下,评标专家是如何工作及如何发挥作用的。在此前提下,才能谈得上对谈判小组的工作做好监督。
严格执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规定时,虽然谈判小组的自由裁量权有所削减,但专家应发挥自身特长,认真研读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发生偏离等的解决方法,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供应商的谈判文件逐一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