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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的犯罪特点是什么?

(一)半公开化发展。

据分析,围串标已逐渐从隐蔽转为半公开化,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围标”的潜规则:即在招标人发出公开招标文书后,投标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圈子,并且相互串通形成“协议”进行“围标”,确定某个标段的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可以由“协议”的中标人完成,价格由中标人全部控制,中标理所当然就是“协议”中标人。如临安经侦大队办理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获取其余参与投标的人员的标书,并由其一人进行填写,最终中标,同时支付好处费。

(二)职业化发展。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审查发现,部分投标人掌握多个投标所需的建筑单位资质,频繁参加各种建筑行业招投标活动,由此带来的回报往往超过中标后被挂靠带来的管理费,而且“围标”获益不承担任何管理风险。少数投标人从中得到好处后,逐渐成为只是参加投标,从不中标的专业户,凡是有招投标项目都报名,之后就等着想中标的人来洽谈,甚至主动找想中标人协商串通,帮助“围标”,最后从中标人处得到“协议”带来的利益。

(三)由建筑领域向相关领域蔓延。

从案件的侦破中发现,部分建筑企业不但持有从事土建的资质条件,还涉足相关产业的经营。经了解,近年来,建筑企业涉足房地产、市政建设等领域的情况极为普遍,串投标行为也逐渐从建筑领域向土地出让、市政工程建设等各类公开挂牌招标的项目领域蔓延,涉及区域非常广泛。

(四)串通投标和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交织。

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将行贿作为手段,对招标单位负责人、投标过程中的竞标人进行行贿,以求中标而获取非法利益。

串标严重的将面临刑罚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

《刑法》对“串通投标罪”中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有话说

其实不能怪各个企业想方设法的提高中标率,因为工程领域的企业大环境就是如此。大型企业从一开始就自带“光环” ,中小型民营企业很难与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的结果就显而易见了。

再加上近两年的新政策似乎也是更倾向于央企、国企,在之前要求的淡化资质方面,民企经营多年艰难争取的资质仿佛成了一场空,而随后又出台政策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一时间又在强化央企、国企的统治地位。这些政策的出台似乎对民企总是那么不友好。导致现阶段的民企如同“惊弓之鸟”一般,企业的生死存亡自身已无能力掌控,就像是无人照顾的孩子,任何努力都要靠自己,苦苦挣扎中稍不留神就会“跌落悬崖”。

我们总是希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所带来的均衡发展,可实际之中的却并非如此,这每一起事件背后的数据,更多的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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