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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子公司能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但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深入调研,过于超前,导致实际上无法得以落实,这是立法部门需要引起为戒的。

子公司是不可以参加母公司的招标活动的。
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之前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且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此子公司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从母公司的总体战略和总体利益的需要。但这种控制是间接的,也与母公司拥有股权的比例正相关。
母公司指一个在国内或国外拥有其他公司的大部分股票的公司。受其控制的公司就称子公司。母公司一般拥有较多的资本,经济实力雄厚。可对子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管理,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生产销售、资本筹集、人事安排、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母公司多为垄断组织,一般为控股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如下: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和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一般情况下,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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