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1、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持有股份的:本人的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2、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3、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4、有其它的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01、什么样的项目活动必须开展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特殊例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02、政府部门为什么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目的有四点:
一是净化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防止腐败,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三是节省建设投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保证项目质量,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
03、监管部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