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第八条对招标人的定义是:“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下面是关于招标人的实务问答: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陈述经营历史,包括诉讼纠纷、处罚情况等,招标人再在投标人自报基础上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评分依据。不过,这种做法显然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评标轨道,以存在过往处罚和纠纷记录为由剥夺投标人的投标和中标资格并无法律依据,违背了《招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
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依法有权以供应商存在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供应商的报名和投标。
某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定,对六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打分并确定了排名。其中一名评标委员(招标人代表)收到一份匿名快递材料,事后发现是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举报材料,主要内容是该投标人过去曾因质量、安全事故被投诉、受到行政处罚,曾与发包人发生纠纷等。
招标人经研究,决定对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发现情况属实,遂决定取消其中标资格。该被举报的投标人得知此事后怀疑是自己的竞争对手——另外一个投标人举报了自己,也同样准备了一份举报材料交给招标人,并对招标人的决定表示强烈抗议。招标人拟以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但与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之间仍然存在争议。
《招投标法》第八条对招标人的定义是:“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下面是关于招标人的实务问答: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陈述经营历史,包括诉讼纠纷、处罚情况等,招标人再在投标人自报基础上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评分依据。不过,这种做法显然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评标轨道,以存在过往处罚和纠纷记录为由剥夺投标人的投标和中标资格并无法律依据,违背了《招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
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依法有权以供应商存在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供应商的报名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