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主要的各种评标办法,都有着各自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招投标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
(1)综合评标法;
(2)最低评标价法。
本期为大家介绍最低评标价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