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中,如果分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联合体投标,总公司的业绩可以为分公司所用吗?
在招投标中,总公司业绩能否为分公司所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相关联的原则,可以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作约定。如果总公司实际履行合同,采购人注重的是总公司的整体实力,需要总公司为分公司提供资质、资金、技术的实际支持,那么就约定采用总公司的业绩;如果分公司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实施的地域性特征比较明显,总公司难以直接为分公司提供实际支持,那么就约定不采用总公司的业绩。
除业绩以外的评审因素,也应围绕实现采购目标,按照关联性原则来作分析判断。若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进行投标,项目实际由总公司负责实施,则评分应以总公司的实施能力为准,如若项目实际由分公司负责实施,则评分应以分公司的实施能力为准。采购人亦可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
实务中,各领域各行业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则不尽一致。如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只有总公司能够评定资质,而分公司不能申办资质;食品卫生许可证、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证书,需要现场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分公司申办,有的总公司仅作经营结算,不直接介入生产环节因而不能申办。因此若允许分公司投标,应结合各领域各行业的管理实际,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
一、 关于企业资质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无法单独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资质为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31日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分公司无法实际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资质。
那么,如果分公司在参加投标的过程中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在实践中,如果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需要总公司出具明确的授权。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仅写明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订合同或参加竞争性谈判等事项,没有写明授权分公司进行投标、使用资质,不足以证明总公司已授权分公司使用资质。
二、关于业绩的使用.
虽然分公司不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体,但是,在符合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需追究公司责任的情况时,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业绩。
在评标过程中,业绩对应的加减分是针对投标人设置的,如果投标人是分公司,则应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判断。分公司进行投标,则招标项目主要由分公司完成,完成项目具体工作的事宜与总公司无直接关系,故应对分公司的既往业绩进行判断,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综上,总公司的业绩和分公司的业绩不能混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