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招投标采购中,采购人可以确定两个供应商中标并签合同轮流供货吗?
答:不可以。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只有一个:得分最高或投标报价最低才会被认定为中标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单位食堂食材供应项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于食材需求的特殊性,项目需求难免品类繁杂,既使根据需求进行合理分包后,单一标包如由一家供应商承担,可能出现因特殊情况或供应商应急能力有限,导致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故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更倾向于同时确定2家中标供应商轮流供货,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供货,以保证食材供应正常。请问这么操作是否合规,是否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禁止设置备选库的规定?
答:个人理解该采购模式属于定点采购,不违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是定点采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两家供货商的供货比例、供货份额、供货时间等相关事项,以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