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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会导致流标?流标需要公示吗?

“流标”一词中的“流”字与“流拍”、甚至更为耳熟的“流产”中的“流”字大体有相同的意思,意即招标失败。

 

流标通常是指在开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不能开标,或者是在评标环节,因符合性评审合格不足3家,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的投标人,导致采购失败的现象。

 

流标的情形

1、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过高,有些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资质越高,完成项目的能力越强,对招标人越有利。但是没有想到,提高投标人资质的同时,也限制了投标人的数量,限制了竞争程度;

 

2、招标公告发布范围不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3、招标文件有排他性。为了想让自己意中的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里,作了一些有利于个别投标人的指向性、排他性的规定,比如技术指标、注册资本、业绩等。这样就把投标人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提高意中投标人中标的机会;

 

4、最高投标限价设置不科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就是为了限制投标人漫天报价,节约招标人的资金,或者是防止超过招标人的支付范围。


流标需要进行公示吗?

 

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按招标程序进行第二次招标,重新发布公告。第二次招标再流标后,可以继续公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邀请招标,还可以不再公告,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中标人,就是说可以直接进行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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