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
因此,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投标法》也仅仅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最低标准认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关于联合体,必须符合以下九个条件:
1、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
2、《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可以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3、具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之条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条件。这里就要求供应商不仅要有良好的信誉,更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条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礼仪等;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对凑合式联合体资格的审查和条件要严加甄别
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
1、联合体的组合形式
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也可以由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
2、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履约保证金而带来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项目完工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