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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认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只要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无论处罚数额多少,都认定为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认定正确吗?

 (1) 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上述证明材料属于一般性要求。

(2)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罚款且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简单以供应商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为由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者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可以按规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备注: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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