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即“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投标价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工程施工定额或参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结合当前人材机等市场价格信息,完成招标方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项目内容的全额费用,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的投标报价行为。
投标价的确定原则和对投标价编制依据的要求是自主报价,同时要贯彻执行现行国家计价规范和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并参照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价目表》。
投标报价是企业实力的展现,是投标人对建设项目的心理价位,也适合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下限价位。投标报价是签订合同的价格依据,但它和评标价还是有区别的,签约合同价必须与投标报价保持一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投标价是投标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即投标价是指工程招标发包过程序中,由投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计价规定,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图纸,结合项目工程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及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
(1)投标价中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规定的规费、税金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外,其他项目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