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中财务文件编写方面的错误
(一)财务报表或审计报表。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或审计数据。
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联合体的从单位没有提供财务报表。
2.近3年或者某一年的流动比率小于1而被废标。
(二)投标报价与唱标函。一般包括投标函的填写,报价编审人员的资格以及投标限价等。
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进行报价。
2.未按规定的费率计取监理费用。
3.报价函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
4.某监理招标文件规定,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用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监理人投标时没有承诺而废标。投标书附录中监理人与发包人的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的30%,与招标文件规定的10%不符而被废标。
5.未在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报价,或大小写均错误。
6.投标报价修正后超过招标人给定的控制价上限。
7.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费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得低于投标报价的10%,未按照规定取值而被废标。
8.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审核人的资格、签字齐全性,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的不一致性问题而被废标。
9.报价定额套用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一致。如:某水泥混凝土路面,长度只有700 m,报价采用了机械化的滑模摊铺法等;因没有使用三辊轴摊铺法而被废标。
10.某投标函附表中“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填写为“1.5签约合同价”,明显与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1.5%签约合同价”不符而被废标。
11.唱标函与投标函中的报价不一致,出现奇葩型错误。
12.掉入投标费率的取值对象变化的陷阱。监理费招标多为工程概算值的A% ,即根据发改委2007年670号文件取费;A的最大数字在5以下。但是,对于政府采购招标时,有的要求监理投标单位填写“监理费投标费率为业主招标控制价的 B%”。这就是个陷阱。招标控制价是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即时确定,可能是国家发改委有关监理取费标准的100%,也可能是60%。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就不能填写1.3%类较小的数值;应填写80%左右的数字,即B取80左右而非A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