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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

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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