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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承包模式有什么特点?

(1)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如发包人(业主)不应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2)发包人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3)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就是说,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在EPC模式下,可以采用阶段发包来缩短建设工期,从而促进项目的集成管理,将各个阶段合理交叉,实现了EPC的内部协调,发挥了设计的主导作用,降低了运行成本,提高了项目整体经济性,从而提升了项目综合效益。由于项目责任单一,合同关系简单,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易于控制。

但该模式同时也有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业主择优选择承包方范围小,工程造价高等局限性。与传统模式不同,在EPC模式中,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其合同更接近固定总价合同,不可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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