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下列场所: 1 建筑面积小于500m2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舞厅、茶楼、保健中心、网吧、酒吧等); 2 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业设施; 3 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生产作坊 4 层数不大于三层的旅馆、招待所 5 饮食建筑的主、副食热加工间 6 居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