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1211灭火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及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及强氧化剂、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易自燃的化学物质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