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平城区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出户计量,抄表到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缓解了供用水之间因水费引发的矛盾,受到了居民的欢迎。但由于政策不配套,措施跟不上,遇到了新的困难。
关键词: 自来水 一户一表
南平城区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出户计量,抄表到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缓解了供用水之间因水费引发的矛盾,受到了居民的欢迎。但由于政策不配套,措施跟不上,遇到了新的困难。
市供排水公司经理游水俤说,近年来,我市自来水用户和企业之间在供用水抄表收费方面的矛盾变得突出了,这是旧体制长期形成的。一般来说,自来水用户认为,原有的供水方式既不科学又不合理,他们的的权益受到侵害。理由有二:一是他们被迫免费为供水企业找短工代收费;二是分摊总表与分表之差,承担不合理水费,增加了不应有的货币支出。他们觉得,通过实施抄表到户,这两种权益诉求便能得到完全实现,抄表到户后,他们将不再承担不属于他们的劳动付出和水费支出。
事实上,长期以来造成供水企业只抄总表的关键,是我市住宅建设施工中的自来水的接水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按要求,供水企业只负责把水管安装至住宅楼单元口,而居民的供水系统由开发商或住宅建设单位施工,并由后者向供水企业申请接水并签订供用水合同,所以从法律上讲,自来水的真正用户——住在住宅单元内的居民从来就没有与供水企业发生供用水经济贸易关系。另外,住宅楼内部供水管网系统的产权不属于供水企业,其维护和管理者应该是其产权人——购买房屋产权的住户,产权所有者理应进行户内分表的抄表收费和和分摊住宅内公共供水管线的漏耗。因此,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找不到适用于供水企业侵权的相关法律条文,自来水用户所谓的权益受到供水企业的侵犯也就无从谈起——是历史的原因使得自来水用户对供水企业的误解一直延续至今。
游水俤说,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矛盾,确保水费顺利回收,南平市供水企业在政府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于2002年元月起率先启动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程,本着“用户自愿,费用自理,集体申请,统一安装”的原则,对杨真堂、梅山坡等能够进行直供水的片区实行供水水表出户试点改造,在水表改造出户的基础上试行抄表到户。到目前为止,南平市供水企业累计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3500户。
然而,从供水企业现有开展抄表到户试点工作的情况分析,抄表到户工作是我市供水企业面临的一个颇为棘手的新课题。一方面,抄表到户工作的实施影响到供水企业的方方面面,它对于供水企业的定位以及日常经营管理都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抄表到户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它不仅仅只是供水企业内部管理的事,而是一项具有政府行为的工作。根据省五部门《关于贯彻国家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价[2003]商173号)文件精神:供水抄表到户工作是推动供水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并要求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由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组成专门班子负责研究、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供水抄表到户工作并以此来推动供水价格的改革,市政府应协调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合理的水价政策,充分发挥经济杠扛调节作用。追求利润是企业的中心工作,供水企业也不例外。南平市供排水公司作为一个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越普及自来水的成本支出就越高,营收就越少,管理上就有难度,服务就越没有保证。这样就势必带来供水企业居高不下的漏失率和巨额亏损的财务报表。若政府能够制定积极的水价政策,在现有情况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闽价[2003]商173号文“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的精神,适当提高抄表到户的零售水价,将零售水的价格与按总表计量的趸售水价格拉开一定的差距,将更有利于合理地推动供水抄表到户的进程。
二、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新建住宅楼内部供水设施产权归属问题。闽价[2003]商173号文规定:2003年起所有新建的房屋建筑都必须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概算。供水企业在“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抄表到户。请求市地政府根据这一精神明确规定新建的房屋建筑所须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楼幢内供水分户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设计建设,所需资金由房产开发单位列支,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供水企业。这有利解决长期以来因分户表表外供水设施产权不明而引发的供用水矛盾;有利于结合现有的市政供水设施,达到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的目的;有利于今后便捷有利的进行供水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三、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消防用水计费办法。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凡超过七层以上多层以及高层住宅楼,楼内均需设有消防供水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所需的用水一般由屋顶水箱及底层的消防水池贮备的自来水提供。由于楼房内消防系统的整体性导致消防贮备水不能按户装表计费,而只能安装总表来计量消防贮备用水。为此,须区分不同情况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因不断地补充消防贮备水而产生的水费。
四、对于原有的房屋建筑,请求市政府应当根据闽价[2003]商173号文的有关精神、参照其它省市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利益,使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