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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设计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精神,借鉴国外消防设计的成功经验和工程实例,针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下列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避难层(间)的问题:
1.1  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在避难层(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  楼梯间应开设直接进入避难层(间)的门;
1.1.2  避难层(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且朝避难层(间)方向开启;
1.1.3  楼梯间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避难层楼层显示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1.1.4  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在火灾发生时播报避难层(间)所处的楼层位置。
1.2  避难间附设在办公、客房等人员使用的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  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
1.2.2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
1.3  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  设备间、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
1.3.2  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
1.3.3  设备间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层。
1.4  当利用裙房屋面设置避难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  主楼面向裙房屋面一侧外墙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1.4.2  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分隔至楼板或梁底,开向走道的房间门不应超过3扇,且应设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房间内开启。
1.5  其他防火措施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有关避难层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及防火措施的设置问题:
2.1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外墙上设置的窗应为固定窗。
2.2  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户,且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2.2.1  楼梯间的前室均为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2.2.2  楼梯间的外墙上设有每五层面积不小于2m¬¬2、并在顶层设有不小于0.8m2、沿火灾烟气方向倾斜的固定百叶窗,且其独立前室设有可开启外窗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3  公共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  走道、电梯厅、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2.3.2  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2.3.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2.3.4  除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消防卷盘。
2.4  户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2.4.1  除卫生间外,所有房间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其它房间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4.2  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并联动紧急切断阀;
2.4.3  当住宅内设置有风管的中央空气调节系统,且风管穿越户与户之间或单元之间隔墙时,户内除卫生间外的每个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距户门1m处应设置喷头。
2.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凹廊时,开向凹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阳台时,开向阳台的门、窗可设普通门、窗,但不得设置移门或侧拉门。
2.6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为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的阳台、凹廊内不应设有可燃物(包括管道保温材料)。


 
上海市消防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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