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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以及防范对策

 摘要:通过前一段时间在各个施工工地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现提出来作以讨论。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消防 安全 火灾陷患 对策 
  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

  一、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布局不合理。
  1、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由于施工现场局限性强,人员多,现场内的办公室、员工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或者成"一"字型排列,并且这些建筑大都为临时性,而且都是三、四级耐火等级简易结构的建筑物;还有一些职工宿舍与重要仓库和危险品库房相毗连,甚至临时建筑物相互间隔只是用三合板等材料简易隔开;也有的职工宿舍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失火,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2、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蔓延速度快。一些建筑企业雇佣外来民工,吃住在工地,生活中使用的物品多数为可燃的,无形中大幅度增加了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尤其是因施工需要,有的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的安全防护物,特别是装修现场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猛烈燃烧,迅速蔓延。
 
  3、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条件较差。一些建筑工地没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还有的在明火作业区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以及危险物品库房混用。
 
  4、有的建筑物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时净宽度和数量,从而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施工现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谈薄
  部分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素质较差,不知道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在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大部分施工负责人认为一切都是建设单位的事,根本与自己无关,消防部门不应该管,主观上舍不得投入资金,购置必备的消防器材。同时施工单位雇佣临时民工流动性大,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尤其是施工时间短、作业分散的民工,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虽然大部分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但也只是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而个别的工地连消防安全制度也没有,更谈不上消防安全管理了,施工负责人只重视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忽视消防安全管理,突出表现在:
 
  1、用电量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随着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现场机械化操作和用电量大幅度增加,违章安装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现象较为严重,也用的直接将配电装置安装在可燃木制构件上。
 
  2、普遍存在违章使用明火的现象。施工期间,经常使用电焊、气焊和用明火来熬沥青,进行电焊、气焊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甚至在火灾危险场地没有事先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特别是一些改扩建以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没有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甚至边营业边施工,不计后果。
 
  3、施工单位忽略烟头点火源管理。施工现场办公室;民工宿舍;建筑材料堆场;可燃、易燃物较多,并且雇佣的临时民工、外来人员吸烟的随意性强,一旦将烟头丢弃在火灾危险等地方,时间一长,极易造成火灾。
 
  4、忽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施工单位经常使用氧气、乙炔;同时民工食堂大部分临时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一旦使用管理方法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泄漏,遇到明火,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5、忽视意外火灾。这种火灾是由于不能预见或忽视管理引起的,主要是管理不到位,发生民工私仇、泄愤等放火案件火灾。
 
  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一、消防部门要规范执法、依法监督、严把审批关,避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单位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进行有效的科学监督管理,最终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目的。
 
  二、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一是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合理划分各作业区,特别是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二是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减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荷载。三是民工宿舍附近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大型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池以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
 
  三、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一是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成立义务消防安全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停工前后的安全巡视检查,重点巡查有无遗留烟头、电气点火源、明火等火种。二是对雇佣的临时民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基本的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要加强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之持证上岗。三是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氧气、乙炔瓶两者不能混放,焊接作业时要派一监护人,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的同时清理干净其周围可燃物,防止焊珠四处喷溅。四是在民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危险物品库房等火灾危险处设立醒目的严禁吸烟等消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吸烟室或指定安全的吸烟地点。五是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施工单位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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