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景立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机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4.4.20提出:“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关于建筑雨水,也有类似要求。 对于这一条,GB 50015-2019给出的条文说明是这样的--本条规定排水立管底部架空设置支墩等固定措施。由于金属排水立管穿越楼板设套管,属于非固定支承,层间支承也属于活动支承,管道有相当重量作用于立管底部,故必须坚固支承。虽然塑料排水立管每层楼板处固定支承,但在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90°转弯,属于悬臂管道,立管中污水下落在底部水流方向改变,产生冲击和横向分力,造成抖动,故需支承固定。立管与排水横干管三通连接或立管靠外墙内侧敷设,排出管悬臂段很短时,则不必支承。 客观而言,这个条文说明写得一般,但还是写出了问题所在。 该条放在第四章第四节的最后一条,没有采用明显的设计参数之类的规定。但是,该条很重要,强调了要在相应的地方,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 有人提出两个问题:(1)为什么要在上述地方设置必要的固定措施?(2)什么是固定措施?排水悬吊管上的吊杆,算不算是固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