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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二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拟定《山西省“十二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试行)》。
 
一、总量控制因子

    “十二五”期间,我省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为: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及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严格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建设单位应按本文件有关规定,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取得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意见。对于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核定程序

    属于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文件、市县环保部门核定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稿)等相关材料,向省环保厅申请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其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局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核定,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 审核原则

    (一)区域总量控制原则。为确保区域总量平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持续削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指标,要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排放量予以置换,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确保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上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获得,或通过削减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其他现有污染源的排放量获得。

    (二)核定最小化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先进生产工艺和最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控制,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新增量。

    (三)同步削减原则。从2011年7月1日起, 2011年1月1日以前减排项目不再作为总量置换指标来源(接转到2011年的项目除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项目应是列入当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限期治理计划的项目,以及建设单位承诺在“十二五”期间可以完成的淘汰、关闭项目。

    (四)同类置换原则。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置换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其中,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新建电源项目;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项目。

    (五)存量置换原则。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须是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适用2011年建设项目)或 “十二五”环境统计(适用2011年以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置换或交易量为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关停等措施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减排量,且不超过按照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定核算的减排量。因市场等因素造成产品产量减少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不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或交易量。

    (六)有偿使用原则。排污交易工作全面启动后,除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情况外,凡是通过削减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其他现有污染源的排放量进行置换的,原则上均要采取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实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排污总量文件(明确建设项目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总量置换方案的审核意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其来源、置换比例,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及该建设项目建成后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包括该区域内已经审批但未投产的建设项目总量)。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意见;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审稿;

    (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测算说明及其相关参数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及污染防治措施描述,水平衡、能源平衡等主要物料平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六)置换对象许可排污总量的证明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置换对象暂未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或在排污许可证中未规定的指标,可由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许可排放量的书面意见);

    (七)通过关停削减的,需要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和企业承诺(主要针对计划关停的企业或设施);治理削减的,其中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的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部门验收意见,说明置换对象主要污染物现状排放量(数据一年内有效);治理工程尚未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计划的文件(完成时限应在“十二五”期间);

    (八)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需要提供受纳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意接纳废水的协议;

    (九)采取排污交易方式置换的,需要提供排污交易协议或合同。
 
六、其他

    (一)各市要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台帐,做好每年环境统计数据库的更新,及时掌握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变化情况,实现污染物现存量、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新增量的统一调度。每年1月底前,各市将本辖区上年度建设项目总量置换名细(说明建设项目名称、主要污染物核定量和置换量、置换来源)上报省环保厅总量处。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环保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检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附件: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要点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要点

一、总量指标审核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建设项目行业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符合“集约化、园区化、清洁化、循环化”要求,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园区,并符合行业发展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同时,按照先进生产工艺和最严格的环保要求进行控制。其中,电力、冶金、焦化、建材等行业实现生产废水不外排;电力行业全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并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冶金行业新建烧结机全部脱硫,水泥行业新建项目必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脱硝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和高效布袋除尘装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有可用热源和气源的,不得新建工业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校核:

---结合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排放量标准、设计规模核定全年许可排污总量。

---结合污染物排放速率标准和全年正常生产时间核定全年许可排污总量。

---结合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浓度排放标准和设计排放废气量或废水量核定许可排污量。(行业排放标准中有特别限值排放标准的,一律执行特别限值排放标准)

---按照采用先进生产技术的最少的污染物产生量(从根源上尽可能预防和减少污染,至少达到本行业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和采用最佳污染防治技术情况下的污染物去除效果核定许可排污量。

---按照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或环境质量控制目标核定排污总量。

以上数据不一致的,取最小值。

    (二)根据2010年污普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工业废水及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排放量指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的废水及污染物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雨水,达标排放(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三)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其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建设项目出厂废水排放量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浓度计算。

    (四)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核定排放量中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项目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控制无组织排放。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不需核定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负荷率和出水标准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置换方案审核

    (一)置换比例的审核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市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以及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采取不同的置换比例。

    1、对以下重点行业,按照1:1.5的比例置换。

    废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是: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冶金、焦化;

    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是: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等行业)、饮料制造业(包括酒精制造、酒的制造、软饮料制造等行业)、食品制造业(包括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罐头制造等行业)、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小区)等。

    2、对于上述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热电联产项目供热部分总量,按照上级政府下达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置换。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尚未确定的,可按照省政府下达给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置换(在省政府下达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之前,全省统一按照以下削减比例置换:二氧化硫11.3%,氮氧化物13.9%,化学需氧量10.6%,氨氮12.4%,烟尘和工业粉尘10%)。

    3、煤矿瓦斯气发电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核定,暂不要求进行总量置换。其他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

    4、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进行总量置换的改扩建项目,需要按照本文件规定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确保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改扩建前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指标。

    (二)置换对象的审核。

    1、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其中,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新建电源项目;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项目置换源。

    2、从2011年7月1日起, 2011年1月1日以前减排项目不再作为总量置换指标来源(接转到2011年的项目除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对象应是列入当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计划的项目或建设项目单位承诺在“十二五”期间可以完成的淘汰、关闭项目。

    3、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须是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适用2011年建设项目)或上年度“十二五”环境统计(适用2011年以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

    4、燃煤电厂发电部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从全省范围电力行业进行置换交易。但为确保建设项目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及环境质量,建设单位应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给当地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对区域现有污染源的排放总量进行削减。

    5、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现状排放总量低于上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本区域内没有置换对象的,可由所在市级环保部门从超环境容量、排污量大的其他区域内的污染源置换。对于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上级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县(市、区),置换对象只能限于本区域,不能采取跨区域置换。

    (三)置换量的核定

    1、可置换或交易的工业项目减排量为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关停等措施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减排量,且不超过按照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定核算的减排量。因市场等因素造成产品产量减少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不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或交易量。

    2、以工程和管理减排为置换措施的,在工程和管理减排措施未经环保部污染减排核查前,其可置换量为该工程减排措施预计削减量的60%;以结构减排为置换的,在环保部污染减排核查前,其可置换量为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中污染物排放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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