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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是衡量污水处理成效的重要标准。随着我省污水处理厂的全面建成和污水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泥产生量也急剧增加,成为困扰城镇环境的难题之一。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任务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尚未满足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2012年底前,设市城市和规模5万吨/日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2013年底前,3万吨/日~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安全处理处置。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开展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量、泥质特征、环境条件、污泥综合利用条件等调查,近期要以23个设市城市和规模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为重点,明确实施的具体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进度安排等,加快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

  二、合理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要坚持“资源化、无害化、低碳节能、安全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污泥用于土地利用为主,污泥焚烧、污泥填埋、建材利用等其他处置方式为辅。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成功经验,选择最佳可行的技术路线。

  (一)污泥用于土地利用。污泥中有机质含量较高且重金属等含量满足有关使用标准的,经处理处置后可用于园林绿化用肥、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的改良用土及农业土地利用。污泥用于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技术工艺有:

  一是污泥生物干化处理技术。污泥加入辅料(如秸杆、木屑、锯末、蘑菇土等)及适当比例的生物菌剂,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可用于园林绿化用肥和农用肥,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在厂内建设污泥堆肥设施。

  二是污泥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污泥加入三氯化铁和石灰等药剂进行调理和深度脱水后,可用于土地改良用土及园林绿化用肥。

  (二)污泥焚烧。利用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热电厂等设施,采用掺烧、混烧等技术协同处理处置污泥。

  (三)污泥填埋。污泥采用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或石灰稳定技术,含水率低于60%,可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混合填埋;深度脱水后的污泥,自然搁置一段时间后,含水率进一步下降至40%及以下,可作为垃圾填埋场的覆盖土使用。

  (四)污泥建材利用。污泥中含有一定量的无机矿物组分和热值,经脱水处理后的污泥可以作为建筑材料的原材料,用于制陶粒和制砖等,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标准。

  三、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补偿机制。

  鼓励现有污水处理厂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运作。要将污泥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合理调整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落实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并及时拨付,保障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落实扶持政策。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享受国家、省的污水处理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是税收方面。对以污泥为原料比例不低于30%生产特定建材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对利用污泥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颁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条件下的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用地方面。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用地采用行政划拨。三是用电方面。采用大工业用电价格,在峰谷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四是产品推广方面。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污泥资源化产品,交通、林业、园林等部门优先采购使用污泥制肥产品用于“四绿工程”等,污泥农用肥应取得农业部门的肥料证审批。

  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实施。要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机制,督促工作任务落实,对未按要求进行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市、县,实行卫生城市(县城)、文明城市(县城)、园林城市(县城)、环保模范城市“一票否决”,并从严扣减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城市(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分数。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经贸、财政、环保、国土、税务、科技、交通、农业等部门在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审批、用电、用地、环评、资金补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污泥资源化产品的科研、市场准入审批、运输、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环节监管,切实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三)加强全程监管。

  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规定开展污泥处理和相关检测,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台帐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产生、运输、处理量相符;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定期将台帐、报表、运转联单上报地方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禁止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运联单的污泥,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严格工业企业环保执法,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入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要扣减运营费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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