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标准规定了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工艺排气、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以及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也对厂界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企业自用燃料硫含量、火炬放空等非正常排放、排气筒高度等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对新、改、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锅炉(含电站锅炉)、废物焚烧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以锅炉、废物焚烧炉作为有机废气焚烧处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则按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