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州)或县(市、区)在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导则的要求执行。单独编制城市、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可参照本导则执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规划对象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的转运设施,不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