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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推广应用战略模式

空气净化技术:针对我国电厂技术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设计出“政府主推,各部门联动,多种政策互补,完善产业链条”的电厂技术推广宏观战略模式,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火电是我国的主力电源,在总装机容量中所占比重接近3/4,而火力发电中基本是以煤炭发电为主。煤炭的大量消耗给大气环境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电厂技术是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重要措施。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已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火电装机容量5300万kW,占火电装机总容量的比例由2000年的2%左右上升到14%,但还有3.3亿kw已建成火电装机没有安装脱硫设施,未来5年每年将新增配有脱硫装置的火电机组2万MW以上。但是在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推广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在政策制定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方面,制约了电厂烟气脱硫技术的应用。如果从宏观角度设计出一个比较好的推广模式,不仅很好地推进我国电厂烟气脱硫技术应用,而且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1 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烟气脱硫国产化和产业化水平仍然较低
  我国脱硫技术对国外的依赖性比较高,烟气脱硫关键设备主要依靠从国外购买,引进设计、制造技术和二次开发能力不强,致使一些关键设备的国产化难以突破。到目前为止,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硫技术知识产权绝大部分仍为国外所有。我国近100家大小脱硫中大机组基本上采用国外的脱硫技术,一般情况下200 MW机组的脱硫工程需要支付国外300万元以上的技术使用费。目前我国已建成的脱硫装置中有近60%的设备从国外进口,国内公司只负责土建和安装,一般情况下使用进口设备的成本比使用国产设备的成本平均高出30%左右。脱硫设备的国产化率低导致价格过高,大中型火电厂仅进口脱硫设备就要上亿元的投资。
  我国还缺少针对烟气脱硫管理及技术规范方面的规定,招投标、设计、设备制造、建设、调试、验收、运行、检修等主要参考国外脱硫公司的规范。由于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发展迅猛,对脱硫工程的设计和建造的需求量超出了以国内为主且具备实力的脱硫工程公司的实际生产能力,直接影响到脱硫装置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尽管我国在2004年颁布了《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L/T5196-2004),但是,从材料、建造、设备制造、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监督以及评估等系统的角度来看,标准、规范的“缺口”仍然很大。可以说,标准、规范是影响我国脱硫产业化发展关键中的关键。
  1.2 脱硫市场无序竞争,造成质量隐患
  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发展迅猛,使得大量涌入这一市场,一些新公司急于创建业绩,在工程中,由于文件不规范,评标、决标未按招投标法执行,存在人为操作、过程走形式、轻技术、过于重报价的现象。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竞争、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现象,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此外,施工缺乏脱硫工程和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验收标准也是造成工程隐患的原因之一。
  1.3 脱硫成本高,政府资金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虽然《国务院关于国家“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明确要求:“国家在脱硫资金和政策上要给予有力支持”。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加大了对现有电厂烟气脱硫的国债资金支持力度,相关财政补贴、免税、减税的政策也开始实施,如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国债贴息、对300MW及以上进口的脱硫设施部件实施免税等,但总体力度不大,且不具有普遍性。这些措施与国家对现有电厂二氧化硫治理要求相比,所给予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仍显不足。
  近年来,每千瓦脱硫设备造价大幅度下降,但其总投资仍然很高,如针对老电厂的1台30万kW机组的烟气脱硫设施投资仍近1亿元,年运行费用约1400万元(按燃煤硫分1%,年运行5000h计)。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新、老电厂配套建设脱硫装置,脱硫成本均应核入上网电价。而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现有电厂脱硫成本除个别省、个别机组外,基本难以进入电价。据测算,脱硫费用约占燃煤电厂发电成本的10%,如果不能核入电价,将对电厂经营带来较大影响。一方面自身难以消化脱硫成本,影响脱硫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已经建成的脱硫设施不能保证持续正常运行。
  1.4 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CEMS)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是指对火电厂排放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的系统装置。从1986年广东沙角发电厂引进我国第一套CEMS,至今全国火电厂已安装约400套,还有一批火电厂正在订货。但是这么多的CEMS,其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原因如下。
  一是CEMS监测数据难以作为法定数据,因为环保部门目前只监督电厂是否安装了CEMS,对于CEMS是否正常使用、谁负责定期校验、多长时间校验一次、监测数据的用途很少有人问津。如果CEMS监测数据不能作为环保部门管理的有效数据,那么安装CEMS的意义和作用将无法体现。
  二是环保部门不完全承认CEMS监测的数据导致企业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尽管国家电力公司曾于1998年7月颁布了《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监督规定》,提出对在线启动监测仪器的投运率进行考核,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落实,企业基本上没有把CEMS纳入正常的生产管理考核系统。
  三是环保部门监测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往往不具备联网条件。火电厂CEMS与环保部门之问根本无法实现联网管理,而环保部门对电厂烟气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测更是无从谈起。由于环保部门对电厂烟气排放缺乏实时的、连续性的监督,使得一些电厂不愿使用已经完工的脱硫设备,这不仅使环保部门执法缺乏科学的手段和充分的证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烟气脱硫技术的推广应用。
  1.5 政府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
  为了有效地控制二氧化硫排放,解决因二氧化硫排放带来的污染问题,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仅国家层面就制定颁布了30多个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划和文件。它们由拟建火电厂厂址的选择,新、扩、改建火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或二氧化硫总量的控制,现有火电厂装设烟气脱硫装置或二氧化硫总量的控制,电厂烟气在线监测装置(CEMS)的安装,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收费等环保政策法规以及火电厂脱硫的相关经济政策,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组成。这些政策法规出自多个政府管理部门,它们的职责权限不同,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加上政策法规颁布时间、侧重点的差异性,导致了政策法规相互间会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形成了同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对二氧化硫控制的要求不协调。这无形中给政策的执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使得企业无法真正领会政策。
  2 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推广的宏观战略模式
  针对电厂烟气脱硫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设计了“政府主推,各部门联动,多种政策互补,完善产业链条”的宏观战略模式。
  简单地说,政府在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推广中要起到主导作用,与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推广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建立起一种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经济管理部门通过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脱硫产业发展,科研管理部门加大科研力量和科研经费的投入,提升这一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烟气脱硫设备的国产化水平,争取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硫技术装备。脱硫产业发展一方面会不断降低电厂烟气脱硫设备生产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脱硫产业会将技术设备更加主动“推向”电厂。与此同时,在经济管理部门通过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的扶持和环保部门强有力的监管下,电厂对烟气脱硫技术需求的主动性增加,由此对烟气脱硫技术需求形成“拉力”。各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促进了脱硫产业链的形成,加快了烟气脱硫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
  3 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推广的政策建议
  3.1  提高没备国产化水平,加快脱硫产业化进程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共同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脱硫技术。对拥有发展潜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脱硫技术,应加以重点扶持。今后重点应是组织落实更大容量机组的示范工程或试验工程建设,并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对由于技术或加工制造能力原因致使目前尚不能国产化的脱硫专用设备,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协调、审批技术引进,扶持科研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商或脱硫工程公司联合开发,并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支持。对于目前国内可生产的脱硫专用设备,应尽快制定相关制造标准,加强质量监督和性能检测,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定期公布合格设备制造商名单,制定相应设备的进口限制政策,利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电厂选用国产脱硫专用设备。
  建立健全烟气脱硫技术规范体系,完善脱硫项目后评估制度,促进脱硫市场发展。政府部门组织或委托加快研究制定烟气脱硫产业化标准体系,对于主流的烟气脱硫工艺,制订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性能考核、验收、运行维护、检修和后评估等标准、规范,指导科研设计单位、脱硫工程公司和用户依照标准、规范开展相应业务,保证烟气脱硫设施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对已建成投产的脱硫工程通过项目后评估,不仅可以积累烟气脱硫工程建设经验,还可以利用考核结果对从事烟气脱硫的公司和相关产业领域的单位进行清理和整顿,从而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
  3.2 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尽管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大幅增加,但是与电厂脱硫成本相比仍旧存在较大差距,以广东省连州发电厂为例,其采用的石灰石一石膏湿法脱硫脱除二氧化硫的费用为O.801元/kg,高出应缴纳排污费最高标准的1/4还多。这也是为什么电厂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建设脱硫项目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刺激电厂对烟气脱硫技术的需求,必须进一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当排污费支出额度大于烟气脱硫成本时电厂应用烟气脱硫技术的积极性就会大幅增加。
  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解决烟气脱硫设备安装后闲置的问题。通过有计划分期、分批更新升级各地区环保机构的设备装置系统,在环保部门认可火电厂CEMS监测数据前提下,将CEMS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及时联网,实现烟气排放的动态监测。为保证火电厂CEMS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探索有效的CEMS管理新模式,由具备资质、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地区火电厂CEMS进行统一的定期检定、校准及维护。
  3.3 利用经济、法律手段引导企业
  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主动发展和应用脱硫技术。一方面,对脱硫技术提供商,政府应通过银行加大对大型脱硫设备国产化项目的贷款力度,支持有技术、有市场、运行良好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途径,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落实国家关于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另一方面,对烟气脱硫技术的需求方——电力企业,政府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比如对一些大型烟气脱硫项目,及时列入国债重点技改贴息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资金和环境治理项目补助资金,在国家专项贷款和引进国外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还要以经济利益为杠杆促进火电厂主动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尽快实行电力环保折价制度,按照单位发电量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排序决定优先上网次序,并对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电厂,上网电价实施一定的折扣。
  政府要积极推进环保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在环保法律中加入刑事处罚条款,不仅对违规企业处罚,而且对合作伙伴和企业法人进行起诉,对那些违反法律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步推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对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能稳定运行的电厂,鼓励其优先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以降低脱硫成本。
  3.4 建立政府各部门间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推广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能分散在不同政府管理部门中,推广中所遇到的很多问题往往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引起的。因此,为促进电厂烟气脱硫技术的推广应用,政府应积极推进系统内部各层级、各部门之间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的协调机制建设。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有关火电厂建设、二氧化硫污染治理等方面政策法规对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政府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部门间有效的沟通渠道,实现职能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通过构建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国家战略部署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打破各自为政,合理配置国家资源,防止政出多门,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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