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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和法制化的不足及建议

        摘要:本文在综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制化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阐述了自己的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化 法制化 
   
  1.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减轻企业投产后的污染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开始引入我国,随着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必要性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正式出台,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环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它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统、完整和明确的规定,最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 
  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和法制化,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可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3.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实施以来,从实践情况来看,可能有些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所以我认为有几下几方面不足: 
  (一)战略环评范围过窄,政策、立法行为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 
  (二)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我国环评有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仍然相当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公众如何参与、通过什么方式参与以及在哪些阶段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公众参与的效果、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等依然欠缺具体规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乏替代方案方面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决策者提供关于拟议行动及其各种合理的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的信息,使其能够在决策时掌握充分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无法实现。 
  (四)环保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环保部门与各类林业、水利、农业等等部门之间存在职权重叠,导致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诿,或争抢管辖权。另外,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环保部门本应该在立项、审批、开工之前,就积极介入,全程跟踪,予以即时监督,随时督促整改,但是由于体制的缺陷,不能真正实现。而且一旦在中途发现问题强迫停工,就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使环保行为在进行经济考量时凸显得不偿失。 
  (五)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合理。一是对建设单位严重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处罚不合理。二是对环评文件审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科学。对参加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但对于参加评审的一些专家,法律似乎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现实操作中,环评单位和审批机关会对建设项目作出可行的决定的同时,提出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和措施,但竣工验收后,该项目只要是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违反这些要求或未落实各类措施,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 
   
  4.加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建议 
   
  4.1 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4.2 加强规划指导,优化宏观布局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我们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重点流域、开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要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必须依据环保、国土、城镇等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引导工业进区、产业入园,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 
  4.3建立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法律应明确规定环评书中应有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分析,以使建设者可以通过替代方案对环境影响程度的比较,选择最佳经济与环境效益的行动方案。国际趋势及国外的经验也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每一个重大甚至是很小的发展项目都会带来不良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所寻求的不是那些没有环境影响的发展项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况下在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都是最佳的项目选择方案。 
  4.3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要通过公开环境信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环境问题较为敏感的建设项目(时,应实行审批前公示,需要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实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结果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及时在互联网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通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信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5.结语 
   
  综上,随着社会经济活动不断发展,资源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影响问题越来越突出,国家和社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也愈加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是控制新污染的第一道关口,是保护环境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建设有利于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战略,保障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和谐稳定发展,对避免因决策或规划失误造成环境的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祝兴祥.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J].环境保护,2007(27). 
  [2]任景明.建立政策战略环评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绿叶,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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