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例如,有一份报告已经签字盖章发给客户了,但是在公司年度内审时发现其该份报告原始记录上有数据与设备上存储数据不一致,经核对,是检测人员从设备上抄写到原始记录时抄错了。
(比如噪声仪实际测得值是54.6dB,但抄写到原始记录时写成了56.4dB,标准限值是≤60dB)。
经发现后,更改了之前的原始记录,修改了数据,但判定结论不变,都在限值范围内。
公司内部走了报告更改流程,重新出了报告,并要求客户返回之前发放的原报告(原报告只用于客户了解当时的监测结果,并未在其他地方应用,也只存档于客户公司)
那么像这种情况,修改后重新发放报告,作废之前的报告可行吗?答复: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市监检测(司)函【2023】37号),”第十二条(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
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书面记录形成过程中如有错误,应确保技术记录的修改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
应对报告管理作出规定并执行,同时记录修改还要确保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