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迈入法典化、系统化的全新发展阶段。其中,排污许可制度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被赋予了全新的法律定位,其重要性和系统性均得到显著提升。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继续有效。为帮助相关单位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中与排污许可制度相关的条款,上海环保管家排污许可团队对《生态环境法典》中排污许可制度核心条款的变化进行了梳理与分析,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地位提升,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度确立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核心制度; 二是细化适用范围,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框架下,细化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九类排污单位; 三是细化审批机关,明确涉及海洋工程的排污许可证,应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申请; 四是完善发证条件,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是强化监测管理,明确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六是完善其他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明确排污许可证需载明的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相关内容; 七是细化登记管理,明确排污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八是细化法律责任,明确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罚则,同时汇总了超出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放口、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以及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非法入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附《生态环境法典》中与排污许可相关内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对应条款的逐条对照表,供相关单位查阅参考。本表中《生态环境法典》相较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标为红色,调整内容标为绿色,《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较于《生态环境法典》同类内容细化的部分以下划线标注。 整理过程中若有疏漏之处,欢迎大家交流指导,我们下期再见。












